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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析公路路政管理法制建设

来源:法制与社会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期刊导读 时间:2021-02-25 16:00
作者:网站采编
关键词:
摘要:1 路政管理法制建设中的问题 目前,我国的公路路政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从整体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,然而其中也具有一些问题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第一,行政部门对于公路路政

1 路政管理法制建设中的问题

目前,我国的公路路政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从整体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,然而其中也具有一些问题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第一,行政部门对于公路路政的强制干预;第二,路政执法相对困难,在现在的交通管理过程中,存在部分执法人员受到人身攻击的情况;第三,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存在较大的漏洞,一些执法程序不符合规范要求。

2 提高公路路政管理法制意识

(1)加强对路政管理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建设之间关系的认识,提高路政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。就市场经济而言,无论是何种经济活动,其都不能挣脱法律的约束。所以,在分析路政管理法律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时,必须用全面的眼光来看问题。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,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法制建设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,其最终是为人民谋取利益。(2)在公路路政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中,必须多角度地分析问题,形成建、养、管三者并重的思想。一般而言,做好公路建设及养护工作,对于路政管理是十分有利的。而做好路政管理工作是公路建设、养护工作的重要保障。所以,在具体的路政管理法制建设过程中,首先必须意识到路政管理在公路管理中的重要地位,多方面地思考其与公路建设、养护之间的联系,尽可能地使公路路政管理法制建设工作取得成功。(3)意识到路政管理和其内部体制之间的联系。从某种意义上说,路政体制有助于路政管理法制建设工作的完成,路政管理法制建设的内容对于路政体制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。一方面,现今我国的路政管理体制在职能、领导班子上存在一定的问题。另一方面,在机构构成、地区发展上都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现象,这阻碍了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进行,这将会影响到公路的正常运行。如此一来,路政管理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改革,完善执政水平,促进法制建设工作的顺利完成。

3 路政管理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

(1)由我国目前的路政管理工作特点可以发现,在路政管理法制建设中,必须将预防为主、依法治路思想作为我们工作的基本原则。通过对实际情况的调查,笔者发现路政管理相对复杂,其涉及的范围较广、法制性强。我国的绝大部分公路路线相对较长,同时路政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与水利、铁路、以及公路等较多部门存在一定的联系,因而管理起来较为困难。路政管理的法制性则体现在,其作为一种执法活动,在根本上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,是国家强制实施的。然而在现今的路政管理中,一些机构失去了应有的威信力,导致在路政管理法制建设中存在法与法之间的冲突,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责混淆。(2)加强路政队伍建设,对路政管理人员开展知识培训。现今,我国加快了路政管理法制建设工作的步伐,但是相对应的情况下,路政管理人员自身水平没有得到提高,这已经成为路政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中的一大障碍。作为路政管理法制建设人员,即使其能力再高,知识再丰富,一旦其在思想上犯错误,失去应有的社会责任感,对路政管理法制建设采取消极态度,这对社会无疑是有危害的。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,提高路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已经迫在眉睫。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。第一步即加强其政治意识,使其自觉地加强思想觉悟,增强对工作的热情以及责任感。通常路政管理法制建设人员的个人修养不仅仅只是关系到个人态度,其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工作方式,这对公路路政管理法制部门的形象也有一定的影响。这样一来,使路政管理人员朝着个人素质高、专业知识强、法律知识精、秉公执法、文明服务方向发展,对社会、经济、政治无疑都是有利的。所以,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,可以采取军事化手段开展工作。将一些散漫的作风、不正当的行为清除在外,形成一种纪律性强、作风优良的氛围。有条件的情况下,可以对一些专家、教授发出邀请,使其深入部门讲解知识,增加路政管理人员对法律、法规的理解。同时,可以利用已有的案例,将路政执法程序的内容再一次进行强调,使得每一个路政管理法制人员能够具备独立处理案件的能力。(3)加强路政管理法制领导班子的建设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有新突破。各级领导干部耍在坚持日常学法的基础上,分期分批参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宪法及日常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,全面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基本体系,从法理上掌握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木内涵。增强对法律的理性认识,逐步养成依法决策、依法行政、依法管理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制度化、规范化,建立健全法制讲座制度、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、法律培训制度、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等,逐步推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。完善上级法律顾问制度和领导信访接待律师陪同制度。

文章来源:《法制与社会》 网址: http://www.fzyshzz.cn/qikandaodu/2021/0225/638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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